- 高等審判廳
- (高等审判厅, 高等審判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 在京师及各省省会, 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 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 接受审理上诉案件, 轻罪为终审, 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 置厅丞、 民刑科推事、 典簿、 主簿、 录事等员。 民国沿置, 设厅长、 庭长、 推事、 书记官长、 书记官、 录事等。 国民党政府时期, 改为高等法院, 并将高等检察厅并入, 称检察处, 置首席检察官, 检察官等。 参见"审判厅"、 "检察厅"。
* * *(高等審判廳,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 在京師及各省省會, 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 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 接受審理上訴案件, 輕罪為終審, 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 置廳丞、 民刑科推事、 典簿、 主簿、 錄事等員。 民國沿置, 設廳長、 庭長、 推事、 書記官長、 書記官、 錄事等。 國民黨政府時期, 改為高等法院, 並將高等檢察廳併入, 稱檢察處, 置首席檢察官, 檢察官等。 參見"審判廳"、 "檢察廳"。
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