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
(高等审判厅, 高等審判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 在京师及各省省会, 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 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 接受审理上诉案件, 轻罪为终审, 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 置厅丞、 民刑科推事、 典簿、 主簿、 录事等员。 民国沿置, 设厅长、 庭长、 推事、 书记官长、 书记官、 录事等。 国民党政府时期, 改为高等法院, 并将高等检察厅并入, 称检察处, 置首席检察官, 检察官等。 参见"审判厅"、 "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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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審判廳,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 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 在京師及各省省會, 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 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 接受審理上訴案件, 輕罪為終審, 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 置廳丞、 民刑科推事、 典簿、 主簿、 錄事等員。 民國沿置, 設廳長、 庭長、 推事、 書記官長、 書記官、 錄事等。 國民黨政府時期, 改為高等法院, 並將高等檢察廳併入, 稱檢察處, 置首席檢察官, 檢察官等。 參見"審判廳"、 "檢察廳"。

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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